关于盗窃土方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吗这个问题,以下为我的解答:
以土地作为犯罪对象法有明文规定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构成该罪必须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情节严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5亩以上),显然本案不符合该罪特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从犯罪客体方面看,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把不动产排除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外,认为土方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但客观事实是,泥土能够被买卖,具有经济价值,因而能够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泥土区别于土地,能够与土地分离,而且是能够被人支配的,可以成为商品,故而可以成为动产。但“土”和“地”是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的,将“土”挖走了,必然影响“地”的使用和开发,故擅自取土的行为必然侵犯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实际管理者的利益。本案中的土方属于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已经具备了商品的经济价值,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具有财物的内涵性质。盗窃罪侵犯的对象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本案中的土方能够被盗挖,被偷运,显然说明土方能够成为犯罪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