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必须涉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严重损害或威胁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二是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起诉资格的关系,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发展初期需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尤其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引导责任,以促进社会组织成长。三是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慎重选择诉讼类型。如果相应案件存在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应选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相应案件仅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相应行为不存在法定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不明确,可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是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配合关系,建议检察机关优先对已经入罪或者正在刑事公诉过程中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已经取得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