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因特定事由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至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 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 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 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