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案件。这种情况比较多,主要涉及到《专利法》41条、46条的规定。这里面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专利申请之后,给不给授权引发的问题。另外一种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决定案件。这往往是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当中,专利权人起诉被告侵权,被告去反诉专权无效,这种反诉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委员会做审理后,做出一个无效决定,这个决定的结果,专利权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也可能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三种情况,作为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任何一方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专利行政诉讼。这种案件,目前在实践中比较多。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的回答可以借鉴以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