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现在住的房子最近就要拆迁了,因为夫妻感情不好我决定离婚,就想问问如果现在离婚,拆迁房屋的离婚分割时该如何分配?

帮助5人 7.9w浏览 匿名 2018-07-03 澳门路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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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由于动迁房屋通常牵涉一个家族的利益,因此动迁房屋的权利人关系一般较为复杂,房屋的构成情况也会相应的比较复杂,例如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等等。那么对于这些动迁房屋的情形,能否列出具有规律的法律处理依据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动迁房屋的利益如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要求其财产利益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动迁利益在婚前已经形成,那么无论其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不影响该利益的分配。那么如何认定动迁利益是否在婚姻关系中取得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动迁房屋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比较容易解释,无论被动迁房屋是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的的方式,其所获得的动迁安置利益均来自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实际上该动迁利益也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因被动迁房屋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故动迁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样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
      
    (二)被动迁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争议点
    一,被动迁利益系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点
    二,若房屋在动迁过程中发生增值,该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从该动迁利益的来源分析,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不动产在婚后因动迁而使其物权消灭。根据拆迁条例产权置换的规定,取得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这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延伸。动迁安置权利的产生,是基于一方婚前财产权利的消灭,若将该动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损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动迁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应当如何理解呢?熟悉房屋动迁政策的人应该知道,在房屋动迁安置补偿中一般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对于被动迁房屋本身财产价值的补偿,而被动迁的房屋的价值并不是通过夫妻双方对其进行维护、装饰而使其价值上升的,更多的是因为市场因素被动迁地地价上涨而引发房价的上涨,因此所增值部分应当作为是一种自然增值而不计入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另一大块,是对于房屋中居住人的安置奖励费,这部分钱款并不是一方婚前房屋的转化,该部分安置奖励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公房动迁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虽然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但一方或者双方构成同住人资格。
      一般来说,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都有权获得公有住房动迁的补偿。具有同住人资格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但其在该处已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共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被认定为动迁安置人,享受动迁安置利益。
      由于被拆迁人与动迁组所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往往是以户作为动迁单位的,其中无法反映出同住人,此时一般需要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动迁组存档保留的动迁安置人口核定表,以核定的动迁安置人来作为最后的动迁安置财产权利人。
      
    (四)一方或双方均非房屋的产权人或同住人,但是根据政策配偶一方可以获得一份动迁利益
      另外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动迁利益是基于其与配偶方所缔结的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因此认为该份动迁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方则认为,根据现在一些地区的动迁政策,适婚年龄未婚青年可以额外获得一份动迁利益作为日后安家之用,因此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没有关联性,并以此为抗辩理由,反对将该部分动迁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种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一般法院在处理时还是认为,该财产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配。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利益应归属与原动迁安置人,因为这部分利益是作为其特定人身属性而派生出来的利益,与是否和配偶缔结身份关系没有必然联系。由于这类动迁利益的政策性较强,法律很难明确地加以规范,还在审判实践中,需依据律师给出的法理进行处理。
    通过上面关于拆迁房屋的离婚分割时该如何分配?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全文
    8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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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离婚分割时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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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离婚应该如何分割?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拆迁房屋离婚应该如何分割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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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能否继承
[律师回复] 解析:
1.确实如此,如果您指的是征地拆迁安置房的话,那么当房屋所有人去世之后,继承人
首先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前往市国土资源局缴纳所需的土地出让金;
2.完成上述步骤后,继承人将需要携带相关文件,包括当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已经公证过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个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附带的图片(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性材料,前往房产登记机构进行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
关于遗产继承,通常情况下,通过公正的方式可以有效对抗第三方的干扰,因为在涉及到财产问题时,往往会产生诸多纷争。
只有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之后,我们才能更安心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公证事宜,自然应当寻求公证处的帮助。
对于遗产继承权公证而言,如果遗产属于动产,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负责管辖;
而如果遗产属于不动产,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处负责管辖。
在各种遗产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位居首位,
其次是遗赠,
最后是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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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离婚应该怎么样分割?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拆迁房屋离婚应该怎么样分割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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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北外滩下半年动迁地块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用等于前三年内该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其中,补偿倍数在6至10之间)。
其次是征地安置费用,其计算方法为:
若(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补偿倍数)大于15,则总安置费用等于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15;
反之,若(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补偿倍数)小于15,则总安置费用等于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再乘以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
最后,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助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通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其次,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之和。
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则等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调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之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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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满70年后拆了有补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如若面临拆迁问题,将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其赔偿内容及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则是针对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关于补偿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在此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还需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情况是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改造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替代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按揭房子增值部分离婚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房产增值部分应如何分配的问题,需依据如下几种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
首先,若双方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经全额支付了所购房屋的款项,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便可依法律规定被视为该房产支付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前其中一方仅支付了首期款并通过按揭方式完成了剩余购房款的支付,则需要按照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金额在总购房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其应得的房产增值部分;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已签署购房合同,且其中一方已支付首期款并通过按揭方式完成了全部购房款的支付,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由双方共享。
在这种情况下,若房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则应归属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然而,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在购房过程中做出了贡献,那么其所付出的部分增值也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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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房屋分割怎么分配?
离婚的房屋分割应当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决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之下,那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平均分割的原则来确定。当然了,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好前提必须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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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房屋分割如何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的房屋分割如何分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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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房屋质量问题案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若房屋存在任何问题,则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应为此负起相应的责任。
若该建设项目采取了总承包制度,那么总承包单位需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到底。
然而,总承包单位如有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地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不拆迁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屋所有权乃重要财产权益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人得以对自有房产行使持有、利用、收益及处分的各项权利。
此四大权能涵盖了:
1.占有—所有权人对房地产在实际上的掌控或主导地位;
2.使用—所有权人依据房屋特性与用途,对其进行合理利用;
3.收益—所有权人依法律规定,从对房屋的利用中获得相应利益;
4.处分—所有权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对自有房产实施事实上或法律层面的处置,从而导致自身失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已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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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房屋分割怎样分配?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的房屋分割怎样分配?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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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强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房屋遭受强制拆除的问题,我们提供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您应立即拨打当地的报警电话,向警方报告事件。
警察在接收到公民的报警求助之后,具有依法出警制止非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
若警方在抵达现场后未能有效阻止非法强拆行为,则构成不作为。
若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发后前往县级公安部门提交书面报警材料,警方有责任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若警方不予立案,则构成不作为,当事人有权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督促警方立案调查。
其次,在强拆现场,您应当尽可能地拍摄照片和视频,以便于日后维权时使用。
这些影像资料将成为您维权的关键证据,因此务必确保拍摄内容清晰无误,包括强拆实施的全过程以及参与强拆的人员信息等。
最后,建议您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由其协助您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
无论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是个人还是政府机构,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若为个人所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您应敦促警方立案调查,同时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有确凿证据表明系政府实施了该行为,您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恢复原状或者争取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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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场强拆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明确规定,对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若未落实拆迁补偿工作,则严格禁止强制拆迁行为;
然而,若己经支付相应补偿金,仍拒绝配合搬迁工作的情况例外。
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过程中,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合理补偿之后,后者应于双方商定的补偿协议所载明的期限之内或者由补偿决定所明确的搬迁期限内予以顺利搬迁。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可采用暴力手段、恐吓或者违反相关法规要求的方式,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同时,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参与搬迁行动。
若被征收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搬迁,那么,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随附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详细资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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