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在实践中,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
一、原告主张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其
二、原告主张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即能够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来源;其
三、被告生产的商品包装装潢是仿冒原告商品的。
本案中原告通过提交有关报刊、杂志的报道以及广告的放映、投入,商品的销售时间、范围、销售额等统计表证明其主张的商品属于一款在境内外已知名的商品,认定其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次本案原告所请求保护的费列罗巧克力所采用的锡纸、纸托、塑料盒等包装材质与形状、颜色的排列组合有很大的选择空间,而费列罗巧克力的包装、装潢因其构成要素在文字、图形、色彩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最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混淆、误认,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由于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蒙特莎公司在其巧克力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费列罗巧克力特有包装、装潢,又达到在视觉上非常近似的程度。应该认定属于仿冒。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包装装潢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