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汽车,应以汽车的现价为基准,拿车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如果双方对于汽车的现价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可以由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有质资的评估机构对汽车的现价进行评估,法院在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判决和处理。比如,夫妻2001年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到了2005年离婚,汽车购买价是25万元(包括汽车牌照),但夫妻在诉讼时却对该车的市值达不成一致的意见。男方认为,该车计算折旧,仅值10万左右,而女方认为,该车价值20万。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车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某估价事务所进行评估,估出该车市值18万元的结论。如果原、被告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就会按18万元分割该车。比如,该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应给女方折价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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