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行为是否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过度妨碍。市场竞争是对资源和交易机会的争夺,尤其在互联网这样一个竞争充分,且各种产品往往具有一定互相依附、关联的市场领域,要求经营者之间固守自己的领域提升业绩而不进行干扰是不切实际的,正如对抗性比赛中不可避免的合理冲撞一样,竞争者在市场竞争中也需要容忍适度的干扰。更为重要的是,创新更多地来自于经营者技术或商业模式之间激烈的撞击,而非各自在自己“地盘”上互不干扰的和平共处。本案中,就插入横幅的行为而言,该横幅宽度有限且位于页面顶部而非页面中心,同时并未遮挡被上诉人网站页面中的内容,加之该横幅可以进行收缩,插入横幅行为总体上并未实质性地影响被上诉人网站内容的展示,未对天猫商城正营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过度妨碍。但就在具体商品详情页面插入相应标识和按钮而言,该些标识和按钮系直接嵌入被上诉人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与天猫商城的内容形成一体,且通过插入的按钮引导消费者至其网站进行交易,用户对此无法选择关闭,该行为已严重破坏上诉人网站页面的完整性,使得天猫公司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自己网站上正常展示信息,已属于过度妨碍被上诉人正常经营的行为。被控行为是否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互联网领域很多所谓的干扰行为,在技术上往往有一定的创新之处,既可能给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同时也会对消费者带来福利或提升公共利益的保障水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具有多元性,除了要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蕴含着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在其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上,还需从更广阔的市场环境、更多的利益主体去看待。就涉案软件所提供的帮购、比价等服务而言,一方面,其能够方便消费者在购物时进行价格比较,作出最优的交易决定,也能通过帮购服务使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产品,具有提升消费者利益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涉案软件运行后在被上诉人网站中心位置页面中插入图标和按钮,并引导消费者至其网站交易的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网站具有特定的关联关系,在客观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虽然涉案软件在用户安装前作出了一定的告知,但该些告知内容并未有效消除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及消费者利益,以及被控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以上就是关于不正当竞争干扰正常经营的一些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