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为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十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非常突出。有的法官直接告诉当事人,本院甚至本地从来没有判过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案件,也没法执行,所以不支持养老保险分割的诉讼请求。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虽然与退休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密切相关,又由于养老保险费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由公民个人、单位进行缴纳,从而易使人误以为既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密切相关的退休后养老保险金也应该像分割其他共同财产那样简单地平均分割。这种简单的推理显然忽视了养老保险金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性,这才是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根本不支持分割养老保险或者分割养老保险的判决难以执行的真正原因。有鉴于此,离婚时对养老保险的分割需要采取慎重和节制的态度。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养老保险的分割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对双方均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此时双方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资金到位,可以像其他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中,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法理,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到个人工资账户中。此种情况下,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也是确定的,只是资金尚未到账,可以作为双方的共同债权在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进行折抵。
再次,如果离婚前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