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往往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相混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来看,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依次递减,相反对第三人(保证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上述三种责任方式依次增加,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保证入)利益之前寻求平衡,需要更加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对于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本法所称保证,是指在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在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王某的意思表示,在张某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其承担偿还责任,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故应当对王某的责任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