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2》)第24条的适用范围。《解释2》第24条是对婚姻法第41条所作的解释,其解释的根据是婚姻法第41条。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以此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除非有共同合意,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而,适用《解释2》第24条前提条件是婚姻法第41条。如果脱离此条规定,《解释2》第24条不仅没有解释的根据和基础,而且直接按照《解释2》第24条推定判决,一方虚假债务、因赌博等违法债务,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审判决忽视了适用《解释2》第24条的前提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马某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中也明确承认自己存在赌博恶习,并欠他人95万元债务,这些债务很多都是非法的。另外,王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因无钱缴纳电费,被供电公司多次催要并予以停电长达近一年的时间。王某某为了给孩子缴纳学费曾经向他人借过1500元。这些充分说明马某某所借一审原告的这笔4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被其个人用来个人挥霍、非法赌博所用,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