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转让之后,承包人通常已从债权受让人处取得了相等值工程价款的资金数额,此时若不允许受让人继受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债权转让则该善意受让人的债权只能沦为普通债权,让位于抵押权之后。当建设工程出现贱卖的情形,或是发包人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市场主体会因畏惧该风险而放弃受让债权,从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归属于承包人专有,只会阻碍债权的自由流转,对于承包人而言,无疑减少了一条可供快速实现工程款的救济途径,也违背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劳务工人等弱势群体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