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57号文件《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里面提到:
1、对于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当认定为合规。
2、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
3、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
4、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
5、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