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修改建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存在较大不足,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势,在《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下,对其修改势在必行。参考国际和国内地方立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注意四个方面问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对象的问题;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扩张问题;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垄断)行为的区分问题;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条数可以将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一切不具有独占地位的市场活动参与者,违背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公平竞争、扭曲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