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比较有意义的还是关于某类行为的兜底条款和关于某类行为当中某一方面的兜底条款这一分类。
兜底条款属于“ 法有明文规定”,并不是什么执法者“续造”法律。其与市场主体“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也不相矛盾。但是,“明文”只是“明确”的前提条件,并不等同于“明确”。兜底条款因其模糊性和概括性规定,一方面,增强了法律的社会适应性,也维护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国家机器在不经常修法改法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及时妥善地应对社会情势变迁,全面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扩大了法律解释空间,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由于法律规范既是执法者的裁判规范,同时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再加上执法者的解释法律往往还具有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