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因行为而获益。获益须是财产上的利益,但不限于财产权利,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具体可分为利益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类——前者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或使用他人权利,也包括既存财产权内容的扩张;后者指原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会通过攀附他人商誉、窃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为行为人增加竞争优势,夺取交易机会,最终直接增加其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则可极大减少行为人宣传推广和研发等本应支出的经费,大量节省时间和费用成本。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同时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行为人的获利。
2.他人受有损失。损失的形态与取得的利益相对应,同样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前者指既存财产减少,后者指可增加的财产未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破坏了权利人在市场先占方面的竞争优势,也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甚至其可因开支节省而大打“价格战”,大量挤占市场空间。在不考虑商业风险的情况下,这必然会使持续投入大量宣传、研发经费的权利人无法取得本应收获的报偿,可归入财产的消极损失。此外,仿冒后产出的劣质产品还会降低权利人社会评价,对其累积的商誉造成贬损,这应属于财产的积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遭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不正当竞争 不当得利在商誉所有者或商业秘密权利人特定的情况下,获利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不难见出。此外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不当得利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