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今天跟同学聚会说道了四川的学生命案,说是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的,家长可得看好自己的孩子,现在的治安太乱了,我是想问问频繁发生的校园侵权案件如何归责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11 湖南衡阳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应负有的职责性质及承担责任形式、致损的归责原则,教育界、法学界及司法界等各方面争论不一,莫衷一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这些争论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因对其中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而更加突出。
    一、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的性质 校园侵权案件规定在《侵权责任法》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都是我国基本法,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起作用,二者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当相关规定冲突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解释而过去的相关司法解释却有详细解释时,适用过去的司法解释,但如果过去的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则不适用旧司法解释的规定。 普遍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等教育机构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学校等教育机构不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他们与未成年学生形成以教育和管理职责为核心的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护权的取得和监护人的范围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随意设立或变更,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非民法意义上的监护责任。《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把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直接纳入侵权法范畴,明确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即应承担责任;同时,将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未成年学生辨别能力的不同对学校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从而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作了不同规定。
    二、在校未成年人致损其他未成年学生时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适用的空间。二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的严格责任和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从强化被侵权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要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财产,如果有,则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公平责任,也是第一顺位的责任,如果没有,则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不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均不能免责。但监护人如果尽到监护责任,则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是完全不考量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要重,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要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与学校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按份责任,由双方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分担。
    三、在校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依据归责原则和致害原因的不同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区分为三种情况,分别规定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一种情况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第二种情况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要看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在教学安全管理、治安管理、物品管理、卫生食品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建立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只要能够证明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了相关规定,即能够认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学校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两种情况的区别主要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学校等教育机构,由他们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通过这样举证责任分配,更加有利于认识能力更低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种情况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因为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具有过错,而且过错与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原因力,所以在界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范围时,要根据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来判断责任的大小。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补充责任的正确适用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由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二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根据学校等教育机构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三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在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意味着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不再享有继续追偿的权利,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由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权益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身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同时也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方面缺乏成熟的经验去遵循,各地的司法判例也不尽一致,这就决定了它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理论上不断总结。
    通过上面关于校园侵权案件如何归责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全文
    11 2018-07-11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近年来,全国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学生人身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应负有的职责性质及承担责任形式、致损的归责原则,教育界、法学界及司法界等各方面争论不一,莫衷一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这些争论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因对其中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而更加突出。
      
    一、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的性质
      校园侵权案件规定在《侵权责任法》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都是我国基本法,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起作用,二者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当相关规定冲突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解释而过去的相关司法解释却有详细解释时,适用过去的司法解释,但如果过去的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则不适用旧司法解释的规定。
      普遍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等教育机构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学校等教育机构不是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他们与未成年学生形成以教育和管理职责为核心的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护权的取得和监护人的范围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随意设立或变更,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非民法意义上的监护责任。《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把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直接纳入侵权法范畴,明确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即应承担责任;同时,将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未成年学生辨别能力的不同对学校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从而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作了不同规定。
      
    二、在校未成年人致损其他未成年学生时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适用的空间。二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的严格责任和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从强化被侵权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要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财产,如果有,则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公平责任,也是第一顺位的责任,如果没有,则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不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均不能免责。但监护人如果尽到监护责任,则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是完全不考量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要重,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要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与学校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按份责任,由双方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分担。
      
    三、在校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依据归责原则和致害原因的不同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区分为三种情况,分别规定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一种情况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第二种情况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要看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在教学安全管理、治安管理、物品管理、卫生食品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建立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只要能够证明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了相关规定,即能够认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学校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两种情况的区别主要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学校等教育机构,由他们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通过这样举证责任分配,更加有利于认识能力更低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种情况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因为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具有过错,而且过错与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原因力,所以在界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范围时,要根据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来判断责任的大小。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补充责任的正确适用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由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二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根据学校等教育机构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三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在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意味着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不再享有继续追偿的权利,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由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权益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身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同时也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方面缺乏成熟的经验去遵循,各地的司法判例也不尽一致,这就决定了它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理论上不断总结。人民法院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惩罚与保护并重,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管理创新,在审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发现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学校等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改进工作,消除隐患,共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合法权益,共促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上面关于校园侵权案件如何归责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全文
    11 2018-07-11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热门问答·损害赔偿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36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频繁发生的校园侵权案件如何归责呢?
一键咨询
  • 178****48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0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1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0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7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4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5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2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6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娄底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郴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1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0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2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6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8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7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5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7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长沙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2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2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湘潭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3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益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郴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湘潭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0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2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8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5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4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衡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衡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6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8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长沙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3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8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娄底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0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湘潭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长沙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2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1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邵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8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2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德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家界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4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3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8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1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3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益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娄底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6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岳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化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4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8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益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株洲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4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南通188****238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1****7862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5****289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校园暴力如何赔偿呢?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0w+浏览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校园暴力会怎么判刑呢?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w+浏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校园暴力会怎么判刑呢?
故意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伤害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轻伤的,被害人和检察院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就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w人正在咨询
校园暴力归哪个部门管?
如果只是普通的校园暴力,由校园的保卫处主管、学生教育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即可妥善处理。但在性质比较恶劣的校园暴力时,学校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对实施暴力者进行教育处罚。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校园暴力归哪个部门管?
如果只是普通的校园暴力,由校园的保卫处主管、学生教育处配合即可妥善处理。但在性质比较恶劣的校园暴力时,学校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对实施暴力者进行教育处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