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关于混淆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傍名牌”。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 “引人误认”作为它的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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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这次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规定了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工作人员向别人行贿,都应当视为经营者行贿的行为,除非他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关于虚假宣传。杨局长作了介绍,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也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外一个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也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另外,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还做了其他的规定,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网络产品中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还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也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想这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不正当行为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