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各类案件审理期限和超审限情况的通知)以上就是检察机关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