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人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受让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的主体应当为债权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人没有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债务清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受让人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