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盈盈理财债权转让 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几个方面:2016年3月11日,A公司(甲方)以借款人的身份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20160311-QY-HYB-247)1份(乙方一栏为空白)2016年3月14日,C公司受案涉全体出借人的委托将借款2000000元按借款协议约定转账支付给A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A公司于次日向全体出借人出具收条1份,确认借款人已收到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同日,A公司(甲方)以借款人的身份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1份(乙方一栏为空白),内容为:乙方为在C公司旗下的“盈盈理财手机端理财平台”上借款标为货押宝247号的全体出借人;甲方已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C公司向乙方融资借款并签订编号20160311-QY-HYB-247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000000元。2016年5月12日,C公司受案涉借款出资的全体出借人(货押宝247号全体投资人)的委托,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所有到期债权包括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7333.34元,合计2027333.34元转让给B公司,并约定由C公司代为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原始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通知履约账户变更。同日,B公司按约将转让对价款2027333.34元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C公司。C公司业已通过平台将约定的本息分别归还至货押宝247号全体出借人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