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受援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办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案,经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承办人)担任本案,提供下列第()项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
(二)刑事被害人代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四)自诉代理;
(五)民事诉讼代理;
(六)行政诉讼代理;
(七)劳动仲裁代理;
(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甲方又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