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这个说法本身是错误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潜逃”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无罪而释放,该公民已经自由,不存在潜逃的问题。检方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受理,也不存在二审程序无法启动的问题。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3、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5、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6、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杀人犯潜逃几年判无罪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