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起诉程序如下:
一,递交起诉材料
1,起诉状
2,涉案证据 (合同,证言证词,影像音像资料 ,鉴定等)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 户口本, 身份证明等)
4,如果需要先于执行的,需要提交申请。
5,有代理人的,需要递交代理委托。
二,等待法院通知
1,如果法院要求补充证据的,必须补充证据。
2,等待法院传票。(立案告知,和开庭通知)
三,开庭
1,准备好庭审答辩,
2,是否需要延期等。
四,领取判决。
以上几条都是常规的开庭程序,如果当事人想少“跑腿”,可以要求法院在送达的时候,采取传真,电传,邮寄的方式送达。
拓展回答:
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