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实践中循环贸易大量存在,天同律师事务所的郑玮律师在其“循环贸易合同难题的诉讼路径探析”一文中指出: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市场环境波动的影响、国有企业的业绩压力等原因都会造成企业选择循环贸易。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的旷涵潇认为:循环贸易的合同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商业目的,意思表示真实,利用循环贸易模式的独特优势,实现法律规避,此类合同不应当一律被认定无效。
循环贸易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转折点出现在2014年,最高院在其审理的“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中,一改以往合同无效的裁判路径,认定合同有效。时任最高院副院长的奚晓明同志也在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商事审判与传统民事审判在理念上、价值追求上的差异。在商事审判中,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缔约机会公平、形式公平,强调意思自治、风险自担;法官应尽量减少以事后的、非专业的判断,代替市场主体缔约时的、专业的商业判断。”同时,关于企业间的融资行为最高院也放宽了标准: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