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刑二年,如果表现好,非常突出,最多可以减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