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是不可以的:
1、当事人(户主)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2、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二、首次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取)证(件)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取)证(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