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认定具体如下: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有关性侵罪的明确条文,类似行为将以猥亵罪来认定。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性侵将对被告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但是真正受到惩罚的很少。一是因为证明难。猥亵案件一般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若被告人对侵害行为予以否认,如果只有受害人的陈述、父母的陈述等难以定案。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等。二是因为鉴定难。目前实务工作中不能对未成年的孩子进行处女膜的鉴定,只能进行受伤创伤鉴定。三是因为未成年人无法准确表达,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陈述如何认定广州中院一名法官认为“受害儿童可能不能正确表达,但是其对于疼痛感、造成其疼痛的人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小孩只要能说出来是谁做的,在哪里做的,大概的时间就够了。要求她像成年人一样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完完整整表述出来是不可能的,反而不可信。”反观我国已判刑的性侵案件,也不难发现存在量刑偏轻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猥亵儿童罪量刑能达5年以上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情节恶劣,二是聚众实施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然而在公开场合或者聚众猥亵的情形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