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 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 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