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 支、弹 药、爆 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 用.枪 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 射枪 弹的非军 用.抢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枪 支二支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 药、爆 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