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判断犯罪与否的根本标准。在大家对婚内强行性行为究竟是否属于犯罪讨论得如火如荼的时候,似乎人们都忘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现代的文明社会,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妇女的本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应该受到道德上的否定评价,都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这一点是不应该存有争议的。然而,在道德上应该受到否定评价、在道义上受到谴责的行为并非都适宜上升为“犯罪”,例如随地吐痰、乱说脏话等等。犯罪有着自己的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重中之重。强迫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她妇女是否具有同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呢?这是决定这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决定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