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定性,应定敲诈勒索罪为宜,而不是诈骗罪。非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情况下,一旦“碰瓷”出现,基于弱势群体备受保护的社会认识,被害人多害怕受到行政处罚,而愿意“私了”。此时,还会有部分“好事者”及时出现,充当“调解员”。从根源上讲,“碰瓷”者虚构事实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如果有少数受害人不愿“私了”,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就违背了“碰瓷”者的初衷,一定会有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或者,直接使用轻微暴力,这就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二、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机动车行人制造“碰瓷”的,碰瓷人多采用急刹车等手段故意与他人车辆相撞或刮擦,制造交通事故,其侵犯的直接对象是被“碰瓷”的车辆。但是,由于自身同样驾驶机动车辆并以此为作案工具,对侵犯的对象以及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更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比如撞上易燃易爆物品就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样就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选择车流量较大的时间段,在主要交通干道上“碰瓷”,就更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造成多辆车的连续追尾或者路人伤亡等,同样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