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一、问题由来
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车辆所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应饮酒之人的要求将车辆交其驾驶,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王某某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意见分歧。有关部门就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1)纵容他人酒后驾驶只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能据此作为应否入罪的判定标准;
(2)从行为性质看,“纵容”是一种放任行为,应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有别于纳入刑法调整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积极行为;
(3)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原意看,纵容他人酒后驾驶的行为否宜纳入刑法调整。
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知他人醉酒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
(1)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交通安全形势与数年前相比有明显变化。明知他人醉酒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纵容他人醉酒驾驶,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且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据此,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使用具有管理、监督的义务,明知他人醉酒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纵容他人酒后驾驶系严重违反变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该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3)中国虽为人情社会,但“人情”并非鼓励明知他人醉酒仍为其提供机动车、不顾他人与其他群众的死活而纵容他人醉酒驾驶,这种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可罚性。
(4)此种行为人罪是依据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2000年《解释》进行的补充与完善,与《解释》规定并不矛盾。
(5)应当对“纵容他人”进行限缩解释,限定为明知他人醉酒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以免将来司法实践中随意扩大打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