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车辆驾驶人借用他人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对于此类出借车辆而酿成的交通事故,一般以出借人有无过错来作为出借人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标准。因此,在原告方提起诉讼时,如不能明确地判断车辆所有人是否负有过错,最好也将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一同列为本案的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以往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对该类情形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