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收养法》来说
1.根据《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王某和其叔叔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2.根据《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对于亲生父母的房屋没有继承权。
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说
1.该《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从本案案情来看,李某的情况是符合本条规定。
2.《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因此,对于亲生父母的房屋没有继承权。
三、形成抚养关系要符合的条件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双方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李某和继父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