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同事,周末出去玩,出了场小车祸,还好人没事,但是他想起诉对方肇事逃逸,对方拒不承认。我想知道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后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因此,行为人产生了救助他人的法定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就让其承担升格后法定刑的严重后果,这符合逃逸行为的本质精神。但是将逃逸行为的动机限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责任明显不当。
首先,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是人之常情,是不具有不可期待性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刑法才将自首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果认为逃逸行为只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那刑法为什么不将逃逸规定为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等所有犯罪的法定刑升格要件呢?显然,将逃逸行为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不合理的。
其次,交通肇事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档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规定为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逃逸行为最严重的后果。可以看出,这种量刑幅度是根据逃逸行为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层层递进的。因此,笔者认为第二档应该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样,法定刑升格要件才具有了一定的层次性和连续性,这也符合立法精神。
最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将逃逸行为理解为因逃避法律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好操作性。例如,甲驾车逃避仇人追杀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行人乙受受重伤,甲继续不被仇人抓住,继续驾车逃离。按照《交通案件解释》,甲不属于逃逸。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刑法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行为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罪的场合,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再者被害人的危险状态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因此,逃逸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当然就应该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单纯的不保护现场、不立即报警、逃离现场不应当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如果将上述行为理解为逃逸行为,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应该理解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