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存在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若离婚后,双方通过协议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具有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法律效力。
除此以外,若一方有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起 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