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