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一)、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这一债务数额因法律文书的指定而具体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数额,就是迟延履行利息基数.那么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包括哪些内容?在实务中因个案的情况不同,表现各有不同.以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为例,多数情况有下面四项内容:给付本金、违约金、给付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本金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下面对违约金、给付利息、诉讼费等是否应该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加以分析.[1]1.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在金钱给付关系中依双方约定产生.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就会支持权利人的主张,在判决或裁定中列明违约金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主张违约金不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观点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