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版权转让是否可以附期限这一重要问题,首先需要从界定版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出发。
通说认为,版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或法律行为。
但是,通说只是对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这种版权许可的基本形式的概括,并没有对版权许可的其他形式如法定许可进行概括,因此,通说并没有概括许可使用的全部特征。
笔者认为,版权许可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内授权他人商业性使用作品或制品的权利或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所有,并使之成为新的著作权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法律上的表现。许可使用让渡的只是使用权,著作权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不会产生新的著作权人;著作权转让让渡的是著作权的所有权,发生的不仅会有使用权的转移,更为根本的是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产生了新的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