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并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赔偿项目,不仅涉及死亡赔偿金,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费用等。但如果死者为无名氏,不知其年龄、户籍、有无被抚养人等相关情况,如何计算其赔偿金额?按城镇抑或是农村户籍计算?按60岁以上或以下计算?其他费用要不要计算?现在相关执法部门的计算有什么依据?因此,如果真要算,还是在找到家属、确定无名氏身份后进行。
二、交通事故执法机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领取无名氏赔偿金吗?
通常遇到的情况是,交警等执法部门为了结案,往往会根据尸检等情况推算出死者年龄、户籍身份等,计算一个死亡赔偿金数额,要车辆肇事方缴纳。事后肇事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从而引起争议,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只能赔偿给死者直系亲属,那么在死者身份确定前,其他部门、机关有权领取死亡赔偿金吗?我们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