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概而论。需医疗鉴定本人病情严重程度,侵权者的激烈程度。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所要说明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主要的 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区别,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时,一定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仅局限于必然因果关系,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发 展的需要,因为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有些人会通过 创造条件的方式实现犯罪目的,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有可能会放纵犯罪。所以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 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二者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