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对立功制度的规定可分为三类:一是量刑立功,即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减刑立功,即刑法第50条、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指犯罪分子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期间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或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其适用相应减刑条款。三是战时立功,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战时犯罪军人戴罪立功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从三类立功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主体的表述——犯罪分子、犯罪军人,还是刑罚执行的方式——对自由刑的减免,立功制度似乎只适用于自然人,并不涉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