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范围可能比原检察院要扩大。文章提到“对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亦应一并调整由监察机关管辖”
2、监察机关可能设立类似公安的预审部门,在移送检察院之前,统一标准和口径,而这个部门是监察机关的内设部门,并非引进检察机关来提前监督。文章提到“似可考虑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监督审查追诉前,建立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工作机制,并由案件审理部门统一对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以统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