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著作权理论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然而,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数字时代的到来以及版权贸易的日益频繁和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验事实和最近相关的国内外立法,都对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转让模式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这是一个在国内外近期都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越来越受到现代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经验事实的强有力的挑战.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可以的,并试着初步探讨了我国著作人身权转让模式的构建.
一、发表权的转让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对于作者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发表权只有一次.发表权本身是一种既带有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性质的权利,与经济权利截然分开的发表权是不存在的.在规定了发表权的国家,对发表权的行使规定了某些限制,也对发表权做出了类似于经济权利的一些规定,也就是说尽管发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权色彩,但并不排除作者对该权利转移的可能性. 问题是除了我国法定的五种发表权由非作者本人行使的情况下,是不是现实中就不存在发表权可以转让的情形了吗?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发表权究竟归谁所有呢?发表权是著作权内容中居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无从行使.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来说,如果在转让了著作财产权之后,同时作者还保留了发表权,则此次财产权的转让将不具任何的意义,因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是可以随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有学者提出"作者在第一次行使经济权利时,授权他人利用作品的时候,就已经同时行使了发表权,或者说作者和作品利用者可以用合同的方式规范作品的发表和作者的发表权".也就是说,发表权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授权给他人,其实,这种观点恰恰说明了发表权是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授权他人行使发表权之后,作者本人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了,因此,授权他人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和将该作品的发表权转让给他人并无本质的不同.
二、署名权的转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最能体现作者身份的权利,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但在现实中,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大量存在,有的作者因故被迫或基于获得某种利益(金钱或是其他形式的报酬)主动要求或同意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实际上等于著名权的商业性的转让,而且这种行为常常是双方私下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这种经作者同意的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又可以视为作者行使署假名的权利,这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说法律赋予作者署假名的权利,就为现实生活中署名权转让的行为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外衣.如果不发生纠纷,法律似乎只能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而一旦作者事后反悔,又只能排除非作者的署名权及相关权利,这对非作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样的案例也确实存在过.可以说,在立法的目的和实际效用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与其这样名存实亡的禁止规定,不如将它合法化并加以严格的条件来限定.立法可以规定署名权的转让适用的条件:比如,署名权的转让必须是作品发表之前,已发表的作品署名权不得再次转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