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
(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通常离婚的发生,夫妻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不是指请求权人对婚姻的离异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指只要请求权人没有《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违法行为,就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有无其他过错,并不妨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对“无过错’,不能做扩大理解。
2、无过错方欲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通过诉讼途径,并且该诉讼具有程序上的限制: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