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次行贿未处理将累计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