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受贿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刑法总则的规定,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款物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及时退还不够定罪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就已是赃款赃物,故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1、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缴的范畴。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受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已退还的款物,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受贿金额,属于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从行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款物是其用于行贿的款物,只要达到定罪标准,即是犯罪行为之物,应当予以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