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一百六十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四) 对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