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王立闯驾驶原告王军芳所有的鄂B112仓栅式运输半挂车(鄂96挂)行驶在新野县溧河铺镇时发生碰撞翻车,造成车上货物受损。后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营销服务部核定,货物损失为6760元,货物施救费用为1440元,共计8200元。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有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额为2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理赔,遂引发诉讼。审理中查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可定载重量为21200,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运输货物45060,原告货车系超载。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四条约定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就保险公司应否理赔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理由是此次货物严重超载,根据原告向被告所投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二条第(二)项的约定,超载属于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